前 言
本标准参照了IEC 61133:1992《电力牵引 机车车辆 电力机车车辆和电传动热力机车车辆制成后投人使用前的试验方法》中有关内燃机车的内容。
本标准代替GB/T 3314—1982《内燃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T 3314—198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与定义”一章内容;
——增加了对司机室的特殊安全要求条款;
——增加了转向架构架强度试验要求条款;
——单独设立了“调车机车的特殊要求”一章;
——将原“控制、仪表”一章内容调整到相关章中。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厂、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一兵、曲峻峰、瞿建平。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
GB/T 3314—2006
内燃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iesel locomotiv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车的技术要求、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l46.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T 3315—2006 内燃机车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
GB/T 3316—1982 内燃机车功率确定方法
GB/T 3450—2006 铁道机车和动车组司机室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5913—1986 柴油机车车内设备机械振动烈度评定方法
GB 5914.1 机车司机室嘹望条件
GB 6770 机车司机室特殊安全规则
TBll26 机车控制与照明电路标准电压
TB/T 1484 铁路机车车辆电缆订货技术条件
TB/T 1507—1993 机车电气设备布线规则
TB/T 1736—1996 内燃、电力机车车型及车号编制规则
TB/T 1737—1996 内燃、电力机车标记
TB/T 1828—2004 铁道机车和动车组司机室人体全身振动和测量方法
TB/T 2356—1993 内燃机车用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
TB/T 2360—1993 铁道机车动力学性能试验鉴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TB/T 2368—2005 动力转向架构架强度试验方法
TB/T 2740—2003 内燃机车转向架技术条件
TB/T 2783—1997 铁路牵引用柴油机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规则
UIC 642—2001 国际联运机车、动车及控制拖车的防火消防特殊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造商manufacturer
对供应的机车负有技术责任的机构。当合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时,制造商可能不是一个。
3.2
制造商manufacturers's works
完成机车组装的场地,一般在那里进行定置试验。
3.3
用户user
负责直接与制造商谈判订购机车的机构。
3.4
供货商 supplier
供应各种设备的个别项目或成套设备的机构。
3.5
供货商工厂 supplier'sworks
生产设备的个别项目或成套设备的场地。
3.6
合同contract制造商与用户双方商定的全套技术文件,包括用户的技术文件、制造商的技术责任、会议纪要、询问与答复。这些内容通常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之前和设计阶段过程中进行讨论并确定。
4 技术要求
4.1 使用环境条件
a)机车在下列环境中使用时,柴油机应能发出最大运用功率,并能正常工作而不需进行功率修正:
周围空气温度不高于30℃;
海拔不高于700m;
相对湿度不大于95%。
当机车使用环境超过上述的条件时,制造商应提供功率修正曲线。
b)通常机车应能在周围空气温度-40℃~+40℃条件下使用。
c)机车应能承受自然环境如风、沙、雨、雪的侵袭。
4.2 基本要求
4.2.1 机车外形尺寸应符合GBl46.1的有关规定。
4.2.2 柴油机最大运用功率相对其标定功率应留有必要的功率储备。
4.2.3 机车滚动圆直径一般为1050mm。同轴左右轮径之差不大于0.5mm,同一机车各轮轮径之差不大于1mm。轮对内侧距为1353+1-1%;
4.2.4 车钩中心线距轨面高度为880mm±10mm。
4.2.5 机车在全整备状态下:
a)机车总重的允差+3-1%;
b)同一机车每个动轴的实际轴重与该机车平均轴重之差不超过实际平均轴重的±2%;
c)最大轴重与线路允许值之差不应超过线路允许值的1%;
d)每个车轮的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土4%。
4.2.6 机车以5km/h通过的最小平面几何曲线半径应不大于145 m。
4.2.7 机车应能在半径为250m的曲线线路上进行摘挂作业。
4.2.8 两端有司机室的机车及由双节组成一台的机车均应有方向标志。
4.2.9 机车用控制与照明电路标准电压应符合 TBll26的规定。
4.2.10 机车动力学性能应符合TB/T 2360—1993的规定。
4.2.11 机车在投人运行前应安装运行安全设备。
4.2.12 机车内设备振动性能应符合GB/T 5913—1986的规定。
4.2.13 车内各种设备应能承受相当于机车纵向加速度3g的冲击。
4.2.14 机车防火及消防应符合UIC 642—2001的规定。
4.2.15 机车的标称功率应符合GB/T 3316—1982及有关规定。
4.2.16 机车以最高速度运行于平直道上时单纯施行空气紧急制动,应在如下规定的距离内停车:
a)运行速度μ≤120 km/h时为800m;
b)120km/h<μ≤140 km/h时为1100m;
c)140 km/h<μ≤160 km/h时为1400m;
d)160 km/h<μ≤200 km/h时为2000m;
e)轴重大于23t的机车制动距离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5 一般规定
5.1 机车内各种设备、零部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装车。
5.2 机车内各种设备的布置应具有良好的可接近性,便于装配检修和吊装。
5.3 机车应设架车支座、整车起吊装置、车体和转向架之间连接装置,便于救援起吊。
5.4 同型号机车的相同机组、零部件和管件应能互换。
5.5 各系统管路涂色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6 车内设备以及周围的材料应采用低毒的阻燃材料和放火材料。
5.7 电传动内燃机车应设外电源移车装置。
5.8 应设无动力回送设施。
5.9 人体易碰到的锐边锐角均应倒钝。
5.10 机车进出风口应有滤清或防护装置。
5.11 车上应装有前照灯、辅助照明灯和标志灯,灯管灯泡易于更换,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5.12 机车各机器间或工作区走廊应设固定式照明和插座,供移动式照明灯用。车架下设若干防雨照明灯和插座。
动力室及冷却室通道地板上的照度不低于301x。
5.13 机车车型及车号编制应符合TB/T1736—1996的规定。
5.14 车内应设有各种警告标示,如最高运行速度值、紧急制动装置、消防器材等。
6 司机室
6.1 司机室应视野宽广,保证能清楚方便地嘹望到前方信号和线路,不应因窗户或反射光(从玻璃或从其他反射面反射来的日光或人造光)而迫使司机采取不正常的位置和引起过度紧张或眼睛过分疲劳。 一般应符合GB 5914.1的规定。
6.2 司机室前窗和侧窗应采用安全玻璃,前窗应设刮雨器及遮阳装置,根据需要采取防霜冻措施,如采用电热玻璃,应符合有关规定。
6.3 司机室入口侧门门框净高度和宽度应符合有关规定,门窗关闭时要严密。
6.4 在人工照明条件下,司机室地板中央照度不小于30lx,操作台上方应不小于60lx。指示灯和人工照明不应引起司机对信号产生错觉。
6.5 照明灯关闭后,司机应能根据指示灯和仪表灯正常观察和操作。
6.6 仪表和显示屏在日光下和晚上关闭照明灯时,应能在500mm处清楚看见显示值。
6.7 司机室各操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应便于操纵,不致引起司机疲劳。
6.8 司机室应设风扇和空调装置,在夏季运行时,司机室温度不高于30℃。在冬季运行时,司机室温度不低于10'C。
6.9 机车应设工具箱、衣柜、食物加热设施,在条件允许时还应设食物冷藏设施。
6.10 司机室座椅应为可以转动,上下前后可以调节的固定软座。座椅舒适,应有良好的减振性能。
6.11 司机室噪声允许值应符合GB/T 3450—2006的有关规定。
6.12 司机室人体全身振动应符合TB/T1828—2004的规定。
6.13 司机室如有管道或轴通过墙壁、地板,其通过孔应加以密封。
6.14 司机室特殊安全要求应符合GB 6770的规定。
7 车体、转向架
7.1 在车架上承受相当于结构载荷的重量时,沿车钩纵向中心线施加2000kN的静压力。在此作用力下,车体及车架应力不应超过允许值。
7.2 机车缓冲器的最低吸收容量,应能承受机车以3.6 km/h速度与一个无缓冲装置的高惯性静止阻挡碰撞,保证不损坏。
7.3 机车应设高度可调整的排障器和扫石器,排障器中央低部应能承受相当于140kN静压力的冲击力。
7.4 司机室上车扶手的最低处距轨面高度应不低于1300mm。车体的第一级脚蹬距轨面应尽量接近限界允许的最低高度。脚蹬板应防滑,内侧设止挡。
7.5 走台板或通道地板应有防滑措施。走台板护栏应牢固。
7.6 转向架构架应符合TB/T 2368—2005、TB/T 2740—2003的规定。
8 柴油机
8.1 柴油机标定功率应符合有关规定。
8.2 柴油机最大运用功率应符合GB/T 3316—1982的规定。
8.3 柴油机排放污染限值应符合TB/T 2783—1997的有关规定。
8.4 柴油机安装到车上的整机振动水平应符合GB/T 5913—1986的有关要求。
8.5 柴油机无牵引负载的最低稳定转速及全负载的最高转速,相对各自的标称值偏差10r/min。
8.6 柴油机应设超速停车保护装置。
8.7 废气排气管不应泄漏,并加装隔热隔振层。
8.8 除上述条款外,柴油机还应符合TB/T 2356—1993的规定。
9 辅助装置
9.1 机车的主、辅、控电路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有故障显示和切除装置,以维持故障运行的可靠性。
9.2 燃油供给系统应保持气密。
9.3 冷却水及机油加入添加剂后对管路及机体等内表面无腐蚀作用。
9.4 燃油箱污物沉积部分的容积及燃油输送泵吸油口高度对油箱有效容积的影响不大于10%。
9.5 机车蓄电池容量应满足柴油机连续4次启动的要求,蓄电池充电设备满足蓄电池充放电要求。
9.6 机车油水系统应设置能排净液体的设施。
9.7 机车两侧应设通用的注水口。
9.8 应设空转/滑行防护装置。
9.9 应设有轮缘自动润滑装置。
9.10 车内预热设备热量应符合合同规定,并设外接交流电源插座。
9.11 污油污水应能定期排放。排污不应污染其他部件和轨面。
9.12 司机室及机器间应设适用于电气装置和油类灭火的消防设备。
9.13 应设高低音风笛,音量和频率应符合有关规定。
9.14 根据用户要求,机车应设置相应的防寒设施。
10 传动装置
10.1 机车各牵引电动机额定工况下电流分配不均匀系数按下式计算:

电流分配不均匀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全磁场≤0.06;
一级磁场消弱 ≤0.12;
二级磁场消弱 ≤0.14。
10.2 牵引发电机、牵引电动机、主电路各主要设备及传动箱的温升不应大于规定值。
10.3 可根据用户需要设置机车重联装置,应确保在每一司机室均能正确控制本务机车与重联机车正常运行及制动。
10.4 液力传动系统应有自动换挡装置和换向机构以及有关保护装置。
11 制动
11.1 空气压缩机流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空气压力调节器开断压力值为900kPa+20kPa,闭合压力值为750kPa±20kPa,安全阀动作压力值为950kPa±20kPa。压缩空气应有空气净化装置。
11.2 机车应设停车制动装置及手制动操纵装置。
11.3 在乎直线路上机车单机紧急制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11.4 根据用户要求加装相应的电阻制动装置或液力制动装置。电阻制动和液力制动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制动电阻带可承受的最高温度应大于640℃。
11.5 机车撒砂装置应作用良好,保证砂子落在轨面上。撒砂量应在0.7L/min~1.5L/min范围内,砂箱的容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12 布线
12.1 电线、电缆的绝缘等级应与工作电压相符,并符合TB/T 1484的规定。
12.2 机车应采用预布线方式,主电路、辅助电路和控制电路的电线、电缆应纳入电线管槽内,分开走线,不宜交叉,当无法避免交叉时,对高电压电缆在交叉处应包以绝缘层。布线规则应符合TB/T 1507—1993的规定。
12.3 电线管槽应安装牢固。电线、电缆要用线卡、扎线带等适当间隔固定。
12.4 每根电线、电缆两端应有清晰牢固的线号标记。铜母线要打钢印号码。
12.5 接线端子应采用压接,两接线端子间电线不允许剪接。
12.6 电线管槽的设置应能防止油、水及其他污物的侵入。
13 调车机车的特殊要求
13.1 调车机车按牵引定数牵引列车,在调车场以4km/h速度正常作业时,不应产生非正常发热现象。
13.2 调车机车能以5km/h速度通过的最小平面几何曲线半径不大于100m。
13.3 轮箍厚度达到容许的最小值时,机车下部装置的最低位置不应与驼峰调车场缓行器相碰。
13.4 在驼峰顶断面的起伏点处,连挂与被连挂的机车、车辆轮箍分别为最大最小厚度时,应能保证车钩作业的可靠性。
13.5 调车机车推送车辆通过驼峰的峰顶最小竖曲线半径不大于300m。机车竖曲线几何通过计算,应按车钩最大垂直连挂角度及车钩最大垂直位移进行校核,该校核结果应列入机车总参数中。
14 试验、验收
14.1 机车组装后,应按GB/T 3315—2006进行检查与试验,并按有关规定验收。
14.2 机车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设计制造的机车;
b)转厂后新生产的机车;
c)批量生产的机车经重大技术改造,性能、结构、材料有较大变动时;
d)机车停产三年以上重新制造,有必要重新确认性能时;
e)批量生产的机车生产一定数量后,有必要重新确认性能时,应抽样进行型式试验。
14.3 批量生产的机车,每台均应进行例行试验,试验结果应与型式试验相符。
14.4 研究性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由制造商和用户间订货合同确定。
14.5 提交验收的机车应有合格证书、使用保养说明书、履历簿及例行试验记录。进行型式试验后的机车应向用户提供型式试验报告一份。
14.6 机车交车时,制造商应向用户提供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文件、检修手册和产品图样及随车工具等。
15 标志与质量保证
15.1 机车应按TB/T 1737—1996及有关规定涂装各种标记及铭牌。
15.2 制造商应明确给出机车及主要部件的保修期,具体条款按合同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