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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将2011年度第十五批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印发。
按照国家环保部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重型燃气车和发动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Ⅳ标准。原有北京环保合格车型目录中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型和发动机同时废止。
附件:1、2011年度第十五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带OBD)
2、2011年度第十五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带OBD)
3、2011年度第十五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
4、2011年度第十五批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汽油车(带OBD)
5、2011年度第十五批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
6、2011年度第十五批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摩托车
7、2011年度第十五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发动机(带OBD)
8、2011年度第十五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发动机(带OBD)
9、更改补充2008年度车型目录
10、更改补充2009年度车型目录
11、更改补充2010年度车型目录
12、更改补充2011年度车型目录
13、企业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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